1 总则
1.0.1为使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气和保护环境的要求,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调压箱、瓶装供应站、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所组成的城镇燃气供应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本规程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的汽车加气站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1.0.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单位及部门应逐级建立相应的安全目标责任制。
1.0.4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设立运行、维护和抢修的管理部门并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h报修电话,抢修人员应24h值班;运行、维护、抢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0.5对重要的燃气设施或重要部位必须没有识别标志。对燃气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和抢修时,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装置。
1.0.6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镇燃气
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城镇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0.2城镇燃气供应单位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城镇燃气自管单位。
2.0.3城镇燃气设施
用于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及用户设施。
2.0.4用户设施
指用户燃气管道、阀门及计量器具。
2.0.5用气设备
使用燃气作为燃料进行加热、炊事等的设备,如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直燃机、民用燃气用具等。
2.0.6运行
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2.0.7维护
为保障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所进行的检查、维修的作业。
2.0.8抢修
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2.0.9降压
燃气设施维护和抢修时,为了操作安全或维持部分供气,将燃气压力调节至低于正常工作压力的作业。
2.0.10停气
在燃气输配系统中,采用关闭阀门等方法切断气源,使燃气流量为零时的作业。
2.0.11明火
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
2.0.12动火
燃气管道和设备进行焊接、切割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0.13作业区
燃气设施在维修或抢修作业时,保证操作人员安全作业所确定的区域。
2.0.14直接置换
采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或采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的过程。
2.0.15间接置换
采用惰性气体(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后,再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水)的过程;或采用惰性气体(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后,再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水)的过程。
2.0.16吹扫
燃气设施在投产或维修前清除其内部剩余气体和污垢物的作业。
2.0.17放散
将燃气设施内的空气、燃气或混合气体安全地排放。
2.0.18防护面具
用以隔离燃气和保障操作人员呼吸的防护用具,一般有防毒面具和供氧面具等。
2.0.19监护
在燃气作业区作业时,对作业人员进行的监视、保护;或在燃气设施运行中,由于其他工程施工可能引起危及燃气管线安全而采取的监督、保护。
3 运行与维护
3.1 一般规定
3.1.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管理制度应包括工作内容和范围,明确责任人。
1.人员和车辆进人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和调压站的安全管理制度;
2.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调压箱的工艺管道与设备的巡查、维护制度和操作规定;
3.用户设施的检查、维护、报修制度和操作规定;
4.用户用气设备的报修制度;
5.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或事故处理的上报程序。
3.1.2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和调压箱的工艺管道与设备的巡查和维护制度,应综合考虑设备工艺参数、管材、工作压力、输送介质、防腐等级、连接形式、使用年限和周围环境(人口密度、地质、道路情况、季节变化)等因素。
3.1.3用户设施的检查和报修制度,应综合考虑管材、工作压力、输送介质、连接方式、使用年限和周围环境(使用者、房屋
结构)以及职责划分等因素。
3.1.4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或事故处理的上报程序,应综合考虑供气区域划分、部门职责和管理体系等因素。
3.1.5进入调压室、压缩机房、阀井和检查井等燃气设施场所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入前应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在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2.地下调压室、阀井、检查井内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具,系好安全带;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
3.维修电气设备,应切断电源;
4.进行维护检修,应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铁器等工具进行敲击作业。
3.1.6供气高峰季节应选点检测管网高峰供气压力,分析管网的运行工况;对运行工况不良的管网应提出改造措施。
3.1.7安装在用户室内的公用阀门应设永久性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