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木料堆场严禁吸烟。
2、木料堆场严禁动用明火。
3、木料堆场、制作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物品。
4、夜间作业不得使用碘钨灯照明。
5、下班前必须将木屑、零星木块等清除干净。
6、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
7、必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8、仓库治安、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1)、严格执行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库房包括门窗设置必须牢固。
(2)、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单独设置仓库存放,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3)、 各种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存放整齐。
(4)、 仓库管理人员离库时,应随时关窗、断电、锁门。
(5)、管理员应认真执行各类物资器具的收、发、领、退、核制度,做到账、卡、物相符。
(6). 提货单、凭证、印章有专人保管,已发货的单据应当场盖注销章。
(7). 仓库内严禁用碘钨灯取暖,不准私烧火炉、电炉。严禁火种进入。
(8). 仓库通道禁止堆放障碍物,保持消防道路畅通。
(9). 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大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10).仓库内严禁吸烟和带有火种的人进入。仓库附近动火须经审批。
9、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加强值班巡逻。
(3)、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4)、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
(5)、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10、灭火器材配备措施: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 M2应配置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机。
11、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