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用禁令
1、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2、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3、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4、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5、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6、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7、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8、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9、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二、作业类禁令
1、严禁酒后作业、野蛮作业、冒险作业。
2、严禁无票作业或擅自变更、扩大工作内容或工作范围。
3、严禁未经审批进行提、落检修闸门作业。
4、严禁工作内容或现场安全注意事项交待不清楚即开始作业。
5、严禁不核对现场安全措施即开始作业。
6、严禁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劳动保护用品进行检修作业。
7、严禁擅自变更现场安全措施,或移动安全设施、标识。
8、严禁高处作业过程中上下抛掷工具、材料等物品。
9、严禁在层间未可靠隔离的情况下进行立体交叉作业。
10、严禁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强行起吊。
11、严禁在没有经过审批或安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进行动火作业。
12、严禁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13、严禁戴手套使用台钻。
14、严禁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或无防火、防漏的可靠措施。
15、严禁在未详细检查相关部位并派人守护的情况下进行盘车或操作导叶。
16、严禁未按规定验电接地即进行停电作业。
17、严禁约时停、送电。
18、严禁无人监护进行电气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作业。
19、严禁非电工人员私拆乱接电气线路、插头、插座、电气设备、电灯等。